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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核对服务并非行政行为|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建设、推广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推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一项措施,银行在办理转账业务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在银行核实公民身份的过程中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并未作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行为。而且银行核实身份信息后,是否继续办理转账业务系由银行自主判断决定,当事人相应款项被转出与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提供的信息核对服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2行终168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梁斌,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诉讼记录


上诉人梁斌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101行初9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基本情况


梁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对梁斌的立案审理请求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属认定错误。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联合下发的[2007]银发345号文第三条第三款和银办法[2007]126号文规定:已经建立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银行机构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应及时协助核实。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银行在遇到可疑信息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身份信息核查是严肃认真的行政行为,必须加盖行政单位的业务公章,是典型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三、按照相关规定,银行遇到可疑身份信息是需要再次上报且必须通过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的法定认定后方能办理业务,由此可得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提供的信息认定完全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建设、推广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推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一项措施,银行在办理转账业务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在银行核实公民身份的过程中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并未作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梁斌所诉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而且银行核实身份信息后,是否继续办理转账业务系由银行自主判断决定,起诉人梁斌的相应款项被转出与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提供的信息核对服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起诉人梁斌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梁斌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
综上,一审法院对梁斌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梁斌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杜灵军
审判员    王   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书记员    刘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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